•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实施办法
  • 3.1.第一章 总 则
  • 3.2.第二章 责任内容与分解
  • 3.3.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 3.4.第四章 责任追究
  • 3.5.第五章 附 则
  • 4.解读

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1年11月28日,第十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177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责任内容与分解、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附则5章43自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印发的《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2005年12月印发的《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 实行日期

    2011年11月28日

  • 推出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职责

    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

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1年11月28日第十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一百七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明确各级 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以及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处)主任、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其他县(处)级以上干部及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检察机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从严治检、从严治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检察机关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党组书记)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体检察人员的支持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检察机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按照本实施办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与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