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的利益平衡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的利益平衡,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关系中,土地所有人的利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承包利益与土地承租人这一实际土地利用者的经营利益的平衡。也就是说,土地所有人基于土地的所有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存在于承包地上的生存保障利益、土地增值分成利益等与土地承租人在实际耕种土地过程中因投入资金、技术与劳力而应享有的利益的平衡。由于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能主要表现为终极意义上的监督与管理权能,因此,此处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的利益平衡主要是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与土地承租人的利益的平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的利益平衡

  • 主要表现

    整理形成规模后转租给第三人

  • 途径

    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

  • 权利主要有

    不掠夺性地使用土地

基本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的利益平衡,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关系中,土地所有人的利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承包利益与土地承租人这一实际土地利用者的经营利益的平衡。也就是说,土地所有人基于土地的所有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存在于承包地上的生存保障利益、土地增值分成利益等与土地承租人在实际耕种土地过程中因投入资金、技术与劳力而应享有的利益的平衡。由于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能主要表现为终极意义上的监督与管理权能,因此,此处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的利益平衡主要是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与土地承租人的利益的平衡。

(1)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实践中所存在的利益失衡的主要表现。

首先,“反租倒包”挤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出租土地应得的全部利益。反租倒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已发包给农户的土地反租回集体,集体将土地集中后再重新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实际上是集体将农户的小块承包地租过来,再进行整理形成规模后转租给第三人。反租倒包涉及两种合同一是发包方与农户之间的反租(也有地区称之为反包)合同,发包方支付租金给农户,农户则将承包地出租给原发包方。二是发包方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第三方支付租金给发包方,发包方将土地转租给第三方。在反租倒包中,发包方有可能从承租与转租中赚取差价,从而挤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出租土地应得的全部利益。而且,发包方为利益所趋,有可能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犯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爷,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尽管如此,反租倒包的流转方式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其次,一些地方的村(组)负责人为了引进农业生产资金,以非常优惠的条件将土地出租给第三人,损害了原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表面上原承包经营权人获得了租金收入,并且可以通过在承租人所承租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获得工资收入。但是,与农民应得的利益相比,土地价格及劳动力价格仍然偏低。如在笔者所调查的湖南省衡阳县某村,300多亩水田经村集体组织出租给外村人种植烟叶,不仅土地租金低到每年100元/亩,承租人拥有对所租赁水田种烟的绝对自主经营权,而且规定村组负责安排劳动力并做到“招之即来”的地步。在这里,原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权益及其劳动力都受到了他人的支配。

第三,在一些地方,作为土地实际经营者的土地承租人承担的风险太大,其土地经营利益难以保障。由于农作物的生长对气候、土壤、雨水等条件的依赖,以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是有很大风险的。这种风险按理应由土地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分担。如日本民法典规定:“以收益为目的的土地承租人,因不可抗力使所得收益少于租金时,可以以其收益额为限度请求减少租金。”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连续二年以上仅得少于租金的收益时,可以解除契约。

我国的相关政策文件也强调对实际耕地者权益的保护。如早在1986年4月12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承包人承包后自己既不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又不承担任何风险,坐收“管理费或者高价转包的,属于转包渔利行为。不仅转包渔利行为无效,而且转包渔利部分应当收归集体或追缴国库”。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也指出:“在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必须保护实际耕地者的权益,各地要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最高限额。”这些规定的用意在于对实际耕地者权益的保护,尽管不是直接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而言的,但这对土地承租人的权益保护同样适用。遗憾的是,在笔者对湖南岳阳县、浏阳市、衡阳县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清况的调查中,发现有的土地承租人的风险过高,甚至要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

(2)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的利益平衡的途径。

如何做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的利益平衡呢?为此,必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并合理地界定其权利与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法律关系中的出租人只能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法律关系中的承租人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发包人既不是出租人,也不是承租人,但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发包人利益的实现,发包人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法律关系的关系人地位。明确了这一点,就不会混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出租人地位,这是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的利益平衡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鉴于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下面仅从权利的角度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