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经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可有多种选择。 是继1982年颁布《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后,当地全民义务植树首次上升到地方立法的高度,大美龙江建设有了法规保障。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 施行
2013年3月1日
- 颁布
1982年
- 地址
黑龙江省
简介
《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14日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开展,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义务植树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法定工作量的植树、种草、种花、整地、育苗、抚育、管护以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任务。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外,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义务植树组织管理和种苗、林木抚育补贴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