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厅(局)2014年6月16日发布的通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4年6月16日
- 发布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厅(局)
- 公务文书
通知
基本信息
发改高技[2014]1358号
北京市、湖北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的要求,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
试点工作将重点在远程医疗的操作规范、责任认定、激励机制、收费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研究制定适用于面向养老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相关政策、机制、法规和标准,探索市场化的服务模式和运营机制,在局部地区构建有利于面向养老机构开展远程医疗应用的整体环境,验证完善各类政策,建立面向养老机构远程医疗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水平,探索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机制,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试点工作内容
(一)北京市、湖北省、云南省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大兴区新秋老年公寓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社会福利院、东湖高新区佛祖岭福利院与湖北省武汉市第十一医院,云南省昆明市社会福利院与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合作开展政策试点工作。
(二)上述试点省市要研究建立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重点包括:
1、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操作规范、责任认定办法。
2、研究建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双向转诊和远程会诊后的转诊绿色通道。
3、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及有关要求,研究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价格。
4、研究将远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5、研究建立患者隐私保护机制,以及推进远程医疗应用的人才保障、资金保障等相关配套政策。
6、可以选择具有丰富远程医疗实施和运营经验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研究建立基于第三方的市场化远程医疗服务模式、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
(三)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湖北省武汉市第十一医院、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等3家试点医院要面向合作养老机构,开放优质医疗资源,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以视频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监护、远程门诊和远程查房等为主要内容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双向转诊服务。研究建立面向养老机构的医疗救治绿色通道。
2、提供临床教学和继续教育培训服务,帮助养老机构提高医疗护理人员的救治能力和服务水平。
3、指导养老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常见病和慢性病治疗,提高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健康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