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沿革
  • 3.1.起源
  • 3.2.变迁
  • 3.3.确立
  • 3.4.影响
  • 4.疆域
  • 5.直辖地区
  • 6.行中书省
  • 6.1.各省列表
  • 6.2.特殊行省
  • 7.参考资料

元朝行政区划

元朝行政区划是中国元代出现的行政区划制度。

元朝行政区划是为加强对于地方的管理,其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为行省(简称为省),因此称为行省制时期。元代中叶,将全国分为中书省直辖区、宣政院辖地,以及10个行中书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元朝行政区划

  • 朝代

    元朝

  • 制度类型

    行政区划制度

  • 最高一级

    行省

沿革

起源

省名起源甚早,魏晋时期已有尚书省、中书省之称,然皆为中枢要署,不直辖地方。公元588年(隋文帝于开皇八年)伐陈,曾置淮南行省于寿春,但不久即废。

金入主中原之初,曾出现过行省制度,在外地设立行尚书省,但为时短暂。

元代的行省制是沿袭自金国的行尚书省。蒙古人兴起之后,仿金实行行省制度。开始它和金国一样,只是一种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临时机构。后来由于战争等各种因素,行省也开始干预地方政务,逐渐变成了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

元世祖一方面将尚书省并为中书省,总理朝政;另一方面,在地方设立若干行中书省,作为朝廷中书省在外地的代理机构。它最初是一种临时设置,并只管军事,后演变为兼管民政,其长官也由中央官吏演变为地方官吏。

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辖范围很大,改变也比较频繁。到了中叶,开始稳定下来,将全国分为中书省直辖区、宣政院辖地,以及10个行中书省。省下有路、府、州、县,路归省管。府和州有的归路管,有的归省管,还有的州归府管。县有的归路管,有的归府管,有的归州管。

其间从伐金到灭宋,历经70余年,平宋以后成了元朝的行政区划单位。

变迁

1231年(蒙古在太宗三年)即灭金的前三年,始立中书省,以著名的政治家、地理学家耶律楚材为中书令。入主中原后于1251年(宪宗初年),在燕京等处置设行尚书省。1260年(中统初年),元世祖忽必烈改置行中书省,其后屡屡增多,但是一直到1295—1296年(元贞年间)行省的设置和辖区还都很不固定,即在忽必烈统一中国(1279年)后的20年中行省制并未固定下来,直到13世纪末、14世纪初的元成宗时期才开始固定,逐步形成元代省制行政区划。

确立

1321—1323年(元英宗至治时),全国划分为13个一级行政区:1个中书省、1个宣政院辖地、11个行中书省。中书省为中央机构中书省的直辖地区,又称都省、腹里,包括今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山东以及河南和内蒙的部分地区。宣政院辖地主要是原吐蕃势力范围,宣政院辖地的建立,标志着从元朝开始西藏正式成为隶属于中央的一个行政区。十一行中书省为岭北行省、辽阳行省、陕西行省、河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云南行省、四川行省、甘肃行省、征东行省。其中,征东行省即高丽国,行省负责人由高丽王兼,性质与内地行省不同,所以也有人认为只有10个行中书省。

元末,又分出许多行省,如中书省分出山东行省,江浙行省分出福建行省;有些行省区域过大,又划置分省,如福建行省内置建宁、汀州、泉州分省。可见,元末行省制也已开始混乱。

元代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略同于宋,行省下辖路,路领府、州,府、州辖县。但也有不辖县的路、府、州;不隶于路的府、州,而直隶于行省。直隶于行省的府、州称为直隶府、直隶州;隶于路的府、州,称为散府、散州。当时与路平级的直隶州、直隶府为数不少。另外,元仿宋的“军”行政区划,置有军和安抚司,为数不多,都在边境少数民族的区域内置设。军有直隶于行省的,也有归路统辖的;安抚司都直隶于路。元代在一个中书省、11个行中书省下,置路185,府33,州559,军4,安抚司15,县1127。

此外,元政府设立了宣政院(初为总制院),除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外,还负责统辖青藏高原(今西藏)地区的军政事务。

元代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虽略同于宋,元代的行政区划已与宋朝的有原则上的区别:

  1. 1.

    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是行省(或简称省),已不是路。宋朝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路,在元朝已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

  2. 2.

    在宋朝,府、州是辖于路之下的,在元代已有相当数量的府、州成为直隶府、直隶州,与路并列。

  3. 3.

    宋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元则有三级、四级,而且以行省—路—府或州—县四级区划系统为主。

影响

“行省”的出现和制度化,属于元朝地方行政体制的一个巨大而显著的变化。它不仅加强了元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也极大地促进了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交流。这一制度的创设,对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建设是一个新的探索,并为后来明清两代、民国和新中国省级行政体制机制的运行与发展开启了历史的序幕。公元1312年(元仁宗时),已形成岭北行省、辽阳行省、河南江北行省、陕西行省、甘肃行省、四川行省、云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征东行省等11行省。此外,在山西、山东、河北、河南北部、内蒙古中部以及东部等地区,则由中央的中书省直接管辖,称为“腹地”即“内地”的意思,不再另设行政管理机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