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年1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成办发〔2014〕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工作保障3部分。工作重点是:完善精神卫生工作制度体系;提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服务水平;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突出抓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管理;拓展精神疾病康复照料功能;健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服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
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编号
成办发〔2014〕5号
- 文件类型
政策法规
基本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4〕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进一步加强我市 精神卫生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川办函〔20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精神卫生工作事关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为契机,切实把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防治、管理和服务等重点,共同推进精神卫生工作。
到2016年,建成较为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全市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精神卫生编制床位由2.2张增加到4.0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从3‰提高到4.5‰,检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社区管控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完善精神卫生工作制度体系。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出台、谁清理”原则,清理已经发布但不符合《精神卫生法》的文件,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根据《精神卫生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的制度措施。市卫生局要牵头负责,会同市委编办研究全市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及编制设置工作;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研究起草《成都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并按程序报审;会同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研究制定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制止、送诊和接诊衔接机制。市司法局要牵头制定全市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