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
- 时间
1998年1月7日
- 发布单位
市人民政府
- 修订时间
2004年6月30日
基本内容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
(1988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体育场地及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
第三条 市体育局是全市体育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体育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场地管理。
第四条 体育场地是发展体育运动的必要物质条件,必须统筹安排,逐步发展。
第五条 新建中、小学校体育场地的面积,应根据原教育部颁布的《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尽力予以保证。
第六条 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凡有条 件建设体育场地的,应将体育场地列入建设规划。
第七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的体育场地建设,应按照建设部、国家体委颁布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并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