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条
  • 4.第二条
  • 5.第三条
  • 6.第四条
  • 7.第五条
  • 8.第六条
  • 9.第七条
  • 10.第八条
  • 11.第九条
  • 12.第十条
  • 13.第十一条
  • 14.第十二条
  • 15.第十三条
  • 16.第十四条
  • 17.第十五条
  • 18.第十六条
  • 19.第十七条
  • 20.第十八条
  • 21.第十九条
  • 22.第二十条
  • 23.第二十一条
  • 24.第二十二条
  • 25.第二十三条
  • 26.第二十四条
  • 27.第二十五条
  • 28.第二十六条
  • 29.第二十七条
  • 30.第二十八条
  • 31.第二十九条
  • 32.第三十条
  • 33.第三十一条
  • 34.第三十二条
  • 35.第三十三条
  • 36.第三十四条
  • 37.第三十五条
  • 38.第三十六条
  • 39.第三十七条
  • 40.第三十八条
  • 41.第三十九条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推出关于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 目的

    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 颁布单位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类型

    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新建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的原有物业区域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须经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原产权单位、业主三方共同筹资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部队、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物业应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坚持以下原则:

相对集中的居住区或者一个自然街坊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便于统一整治、封闭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的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