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人物履历
  • 4.人物事件
  • 4.1.一审开庭
  • 4.2.一审宣判
  • 5.参考资料

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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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绥县委原常委、副县长

陈英,女,壮族,1980年6月生,广西龙州人,200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7月参加工作,广西民族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广西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因涉嫌受贿,2019年7月29日出庭受审。

2019年9月6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共扶绥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陈英及其胞弟陈祺受贿一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英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1

基本信息

人物履历

1995.09—1998.07 广西南宁师范学校师范专业学习;

1998.07—2004.04 广西龙州县龙州中学教师(期间,1999.09—2001.07参加广西艺术学院大专班师范专业自学考试)

2004.04—2006.03 广西龙州县水口镇政府副镇长(期间,2001.09—2006.06参加广西艺术学院本科班师范专业自学考试)

2006.03—2008.03 广西龙州县水口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2008.03—2010.05 广西龙州县金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2007.09—2009.07在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班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2010.05—2011.05 广西龙州县金龙镇党委书记

2011.05—2011.06 广西龙州县金龙镇正科级干部

2011.06—2013.06 广西崇左市团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2013.06—— 广西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人物事件

一审开庭

2019年7月29日,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中共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陈英及被告人陈祺涉嫌受贿一案。该案由大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蒙志华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冬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英、陈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人陈英利用分管教育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陈祺,共同商量决定,在教育项目承揽中为他人牟取利益,共同收受好处费共计1203.164668万元。其中,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帮助李某某承揽教育工程项目中,共同收受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719.505878万元。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英帮助陈祺获得教育均衡项目的招标代理,陈祺通过开展招投标代理业务帮助他人获取教育项目,收受他人好处费483.6587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英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111万元;被告人陈祺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100.5万元。

被告人陈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陈祺共同为他人承揽项目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1203.164668万元,其中陈英用陈祺所收受的好处费支付购房款11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检察机关指控陈英及陈祺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陈英及陈祺对指控的受贿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崇左市直属机关工委组织市直机关各党组织、中(区)直驻崇左各单位党组书记等100余人旁听庭审,对党员干部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

庭审历经1天后休庭,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