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之丧
居丧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丧葬制度的一部分,居丧制度还可分为丧礼制度和丧服制度。无论是埋葬制度还是丧礼制度、丧服制度,都具有等级分明、形式繁缛这两个显著的特点。居丧制度对亲人去世后的服饰、言容、居处、娱乐、饮食等都有详细的规定,特别是还有“居丧三年”不能外出工作的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三年之丧
- 来源
中国古代的丧葬制度的一部分
- 拼音
sān nián zhī sānɡ
- 地位
古代丧服中最重的一种
- 定义
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服丧三年
- 出处
《论语·阳货》
三年之丧
概述
【词目】三年之丧(三年之丧)
出处
1、《论语·阳货》:“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左传·昭公十五年》:“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杜预注:“天子绝期,唯服三年,故后虽期,通谓之三年丧。” 清昭梿《啸亭杂录·阿司寇》:“后既崩,御史李玉明复上疏请行三年丧礼,亦戍於 伊犁 。”参阅《仪礼·丧礼》、 清顾炎武《日知录·三年之丧》、 清赵翼《陔馀丛考·三年丧不计闰》。
2、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译: 宰我问:“父母死了要守丧三年,从上古行到现在,很古老了。三年什么都不能动,结果什么都坏了,像稻谷一样,旧的割掉了,新的又长起来,钻燧改火,时令也改变了,岁月换了,我看守丧一年就够了。”孔子说:“父母死了,你认为过了一年就可以去听歌跳舞,你觉得心里安吗?”宰予说:“安啊!”孔子说:“你心安,你就照你的办法去做吧!一个君子,父母死了居丧,内心思念的悲愁,吃饭都没有味道,听到音乐也不快乐,睡觉都睡不好,所以三年之中,没有礼乐。我现在问你一年能不能心安,你说能心安,那你去做好了,不必要提倡改为一年。”于是孔子告诉其他同学:“宰予这个人一点良心都没有。他说,小孩子三岁才能离开父母的怀抱。所以三年之丧,就是对于父母怀抱了我们三年,把我们抚养长大了的一点点还报。这是天下人类都一样的。宰予没有三年怀念父母的心情!”
居丧制度
概述
居丧,或称丁忧,或称守丧、值丧,是人们为了表达对死者的哀悼之情而产生的一种习俗,涉及饮食、居处、哭泣、容体、言语、衣服、丧期等。中国原始社会以来的守丧习俗经过儒家的这一番加工改造,形成了一套标准化、系统化和等级化的丧葬仪礼制度,即居丧制度,它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的丧葬制度包括埋葬制度和居丧制度,居丧制度还可分为丧礼制度和丧服制度。无论是埋葬制度还是丧礼制度、丧服制度,都具有等级分明、形式繁缛这两个显著的特点。这种丧葬制度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其中许多内容由国家法典规定,还有许多内容在民间相沿成俗,反映了宗法社会中人们的伦理思想和宗教观念,是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源
最初的居丧是指从死亡到安葬的一段时间内,死者家人和亲属在饮食起居等方面表现出的异于平时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为了表达生者心情之哀痛,又因人、因时、因地、因民族而各异,并无统一的标准。直至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先驱(胡适认为即是孔子)才对此产生了特殊的兴趣,并将其发展为礼制,其中最大的创造,就是《仪礼·丧服》中所提出的子为父母、妻为夫、臣为君的三年丧期(实际为27个月)。其后直至汉初汇集成的《礼记》一书,又对三年丧期内的守丧行为在容体、声音、言语、饮食、衣服、居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如丧期内不得婚嫁,不得娱乐,不得洗澡,不得饮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须居住在简陋的草棚中,有官职者必须解官居丧,等等。这就是宋高宗《起复诏》起始即称的“三年之丧,古今之通礼也”。但这些理论在未得到统治者首肯之前,还不能落实为强制性的规范。因此整个春秋战国至秦及汉初,除了孔子弟子曾为孔子守丧三年外,并无一例守满三年者。即便是孝子,如齐国晏婴为其父晏桓子、吴子诸樊为其父吴子乘、刺客聂政为其母,也都是安葬后即结束居丧,时间一般为3个月或百日,称为“既葬除服”。儒家的三年丧制度还遭到其他学派的抨击,其中最激烈的就是墨子,见于《墨子·节葬下》篇。
主要礼法
古代为直系亲属(父母或祖父母)服丧,称之为居丧。《礼记·杂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jī)悲哀,三年忧。”《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居丧而不哀,在感而有嘉容,是谓不度。”
居丧之俗规定的礼节很多,《礼记》中《杂记》、《檀弓》、《曲礼》、《丧大记》、《闲传》、《丧服旧制》、《问丧》等篇都有记载。
饮食
其饮食“三日不食”,“既殡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卒哭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平时“丧不贰事”,“父母之丧不避泣涕而见人”,见人“非丧事不言”,“言而不语,对而不问”,“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丧者不遣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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