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议购价格
  • 5.议销价格
  • 6.议购议销价格的管理
  • 6.1.管理原则
  • 6.2.管理规定
  • 6.3.管理办法

议购议销

议购议销是商业企业与生产者双方协商议定价格进行收购和销售的一种形式。它除了适用于工商企业之间的部分商品以外,对农副产品生产者在完成合同定购后的多余产品和不属于合同定购的其他农副产品,由商业部门在国家计划价格的指导下,参与市场调节,以高于国家降价和低于集市贸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实行议购议销,是对国家规定的品种范围内,利用价值规律直接调节其生产、流通、消费的规模,对促进生产发展,调剂市场余缺,活跃市场,平抑物价和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议购议销

  • 流通形式

    粮食商业经营的一种粮食商品流通

  • 根据

    市场供求情况

  • 指导

    国家政策

简介

议购议销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在平价购销计划之外,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议定的价格,由国营粮食商业和其它粮食商业经营的一种粮食商品流通形式。它是平价购销的补充,也是我国粮食商品流通的一条渠道。其特点是买卖双方自愿成交。议购议销价格的升降,主要取决于市场粮食供求状况和价格变化。

议购价格

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保护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与相关产品的比价,同生产者协商议定。供求大体平衡或供不应求的商品,议购价应略低于当地当时的集市贸易价格。同时,经营部门要通过吞吐业务,调剂余缺,平抑集市贸易价格。在具体掌握上,对国内外市场大量需要,又不与粮棉争地,生产技术复杂,多年生的山林土特产品和主要水产品,议购价格可适当高些;对供求基本平衡,国内外市场需要有减少的趋势,又与粮棉争地的农副产品,议购价格要低些;对那些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不适合市场需要的滞销积压商品,议购价应从低掌握,以促进生产更好地适应需要。粮油议购价格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景、不同季节、不同品种、不同质量,参考集市价格,本着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的原则确定。

农副产品议购价格高于牌价幅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掌握。粮油有些品种可以低于或相当于超购价,有些品种可以略高于超购价,但不能过高,防止刺激市价上涨。其他农副产品议购价高于收购牌价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个别品种单价较小或牌市价差距大的,可以高于百分之三十;有的品种供过于求,议购价也可以略低于收购牌价。为了保护农民利益,有些重要农产品的议购价不要低于最低保护价。议购价格应根据供求情况和季节变化,适时调整。接壤地区的农副产品议购价格,要力求协商一致。

议销价格

一般要坚持薄利多销的原则,以议购价格为基础,按照商品合理流向,加上必要的费用和薄利(统算利润掌握2%—3%)制定,一般应低于当地当时的集市贸易价格。粮油议销价格要有合理的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允许不同品种、不同季节有赔有赚,做到全年统算略有利润。议销商品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和调拨价格的费用率,一般都应低于同类平价商品的差率。议价商品的利润额也不要超过同类平价商品。对用议价商品做原料、辅料的饭菜、熟食、糕点、小食品、副食品的议销价格,应从低掌握,一般应依照同类平价产品的价格计算生产和加工成本,另加议价原料中平价与议价的差额和税金,确定出厂价或销售价。鲜活商品,可根据质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灵活掌握,在同一市场、同一品种、不同企业之间,价格可略有不同,以利于竞争。

为了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并便于群众监督,议价销售与牌价销售要分开,并标明价格。平价购进的商品,不得按议价销售。对某些定量供应的商品,一般不得停止或减少平价供应。不准随便抬高议销价格,不准把经营紧缺的议价商品作为牟取超额利润,多发奖金的手段(议销粮、油按粮食部有关规定执行)。

议购议销价格的管理

管理原则

管理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的原则是: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市场商品供应,有利于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管理权限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物价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议购议销商品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规定主要商品议购价格的最高限价。省级物价综合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同时管理议购、议销价格。

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抬价抢购或大幅度压价收购,影响生产,省、市、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属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商品,应当提出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意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于众。有些商品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可以由地、县人民政府核定。市、县级主营公司,对议购议销商品有以下作价权限:

(一)在上级规定的幅度内,具体掌握价格;

(二)上级没有规定幅度的,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自行议定价格;

(三)对鲜活商品,可根据按质论价原则和上级规定的季节差价、质量差价确定价格;

(四)冷背残次商品,在上级规定的金额范围内,有权自行削价处理。兼营企业单位按照主营公司掌握的价格水平进行购销业务。进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作价权限,根据以上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为了制止哄抬议购价格,要认真执行国务院1980年295号文件和1981年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把物价管理与市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粮油按粮食部、国家物价总局(81)粮计联字19号通知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