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
- 通过时间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 公布时间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
- 施行时间
一九八九年五月四日
- 条数
20
基本内容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三月二日公布)
第一条 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青少年,系指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在本省的一切国家机关、居民(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青少年的义务,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各部门做好青少年保护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教育部门对青少年保护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应经常检查了解青少年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应参与青少年保护工作,有权为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鼓励集体、个人兴办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公益事业。
第七条 青少年的人身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