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
为了规范公汽车车站的设施建设与管理,公路局起草了《公路汽车客运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对站级的划分、站址的选择、车站规模、设备和设施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
- 发布单位
交通部
- 发布文号
(84)交科技字886号
- 发布日期
1984-05-11
- 生效日期
1984-11-01
-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 文件来源
交通部
- 编号
JT3109-84
站级划分
根据站务工作量(主要指旅客日发送量),结合所在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将车站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1.1一级站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站:
1.1.1 站务工作量在7000及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人口稀少及少数民族地区站务工作量在5000及5000人次以上的车站。
1.1.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站。
1.1.3 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如无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站务工作量在3000及3000人次以上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站。
1.2二级站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站:
1.2.1 站务工作量在3000及3000人次以上,不足7000人次的车站。1.2.2 除已列为一级站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车站。
1.2.3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3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站务工作量在1500及1500人次以上的一个车站列为二级站。
1.2.4 国家规定的重点旅游区车站。
1.3三级站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站:
1.3.1 站务工作量在500及500人次以上,不足3000人次的车站。1.3.2 除已列为一、二级车站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车站。
1.3.3 一般旅游区的车站。
1.4四级站
站务工作量不足500人次的乡级人民政府或乡级以下行政单位所在地车站,均为四级站。
1.5站务工作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