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办法要点
  • 4.办法全文
  • 4.1.一、试点区域
  • 4.2.二、征收对象
  • 4.3.三、纳税人
  • 4.4.四、计税依据
  • 4.5.五、税率
  • 4.6.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 4.7.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 4.8.八、征收管理
  • 4.9.九、收入使用
  • 4.10.十、配套措施
  • 5.实施细则
  • 5.1.第一章 总 则
  • 5.2.第二章 试点区域
  • 5.3.第三章 征收对象
  • 5.4.第四章 纳税人
  • 5.5.第五章 计税依据
  • 5.6.第六章 税 率
  • 5.7.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5.8.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 5.9.第九章 征收管理
  • 5.10.第十章 配套措施
  • 5.11.第十一章 附 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2011年1月27日宣布市长令,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重庆定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

    2011年1月27日

  • 实行时间

    2011年1月28日

  • 发布人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

办法要点

黄奇帆说,重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的税率,黄奇帆透露,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办法全文

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一、试点区域

二、征收对象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