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全文
  • 4.通知
  • 5.参考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

  • 颁布时间

    2014年10月1日

  • 发布单位

    保监会

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报送条件)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

处于风险处置期间的保险公司应按照风险处置工作的要求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

二、(产品审批要求)对于需审批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送审批。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之后,再次报送新的保险产品审批。

三、(产品备案要求)对于需备案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在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在保险公司相关备案材料齐全后,中国保监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材料清单表。中国保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事后抽查。

四、(产品后援支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除按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备案材料外,还需报送产品开发市场需求分析等材料。

五、(产品监督检查)中国保监会发现保险产品违反《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下述监管措施: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对于责令停止使用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此前销售的保险产品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情节严重的,除前款规定外,自中国保监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

六、(责任追究)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违反保险产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七、(产品开发设计原则)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工作,加强对产品开发设计与销售服务管理,建立健全面向保险消费者真实需求、着眼长期健康发展的产品开发设计管理机制,实现开发设计产品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适应性。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保险基本原理;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保险消费者需求和保险市场实际。

八、(产品开发设计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负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董事长对保险产品承担最终责任。保险产品应以正式公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公文应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