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简介
  • 4.主要内容
  • 5.参考资料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6日,国家民委、公安部公布《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公布日期

    2015年6月16日

  • 施行日期

    2016年1月1日

基本简介

《办法》明确,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办法》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3种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办法》要求,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的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办法》明确,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强调,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办法》还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2

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3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