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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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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新疆】乌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3-10-17 15:21:16 | 浏览:1454次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房管函〔2013〕307号

乌鲁木齐市物业监管办、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项目的有序进入和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7月25日

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项目退出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退出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退出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依法有序地做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物业服务项目管理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