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居民办理港澳通行证指南
太原市居民港澳通行证在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基本信息
- 行政事项
办理港澳通行证
- 办理内容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公民因在港澳地区违法违规被遣返回内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期限限制其再出境。
申请材料
(一)近期免冠2寸白底彩色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并勾选申请证件的类别和签注类别;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领取凭条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户口本及复印件、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探亲、商务、其他、逗留类签注还需以下材料:
探亲类签注: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签发的有效逗留许可复印件、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就学证明、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逗留签注复印件。
商务类签注:受单位派遣赴港澳地区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一年(含)以上社会保险凭证。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澳门商务,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