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居民办理台湾通行证指南
衡水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 许可时限
5工作日
设定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1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 一、受理
(一)受理机关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下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本辖区常住居民往来台湾的申请。
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以下简称应邀前往台湾),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条件
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应邀前往进行交流或商务活动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
申报材料
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
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单位意见。根据有关规定,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