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登记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登记是由住保科受理办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登记
- 投诉电话
0931-52817002
-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 咨询电话
0731-52817103
- 办件类型
承诺件
- 是否收费
否
- 法定期限
20
- 承诺期限
15
许可对象
市本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许可依据
国家住建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16、17条; 《湘潭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4、20、25、26条。
许可条件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以户为单位,其家庭成员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 2.市城区范围内的无房户或有私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财产及人均月收入经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认定为低收入的家庭。 4.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许可程序
公示和登记(市房产局办理)(15个工作日)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和民政部门的核定结论,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进行审核(14个工作日)。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并说明理由。
(一)复核
1、岗位责任人:住保科审核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核定结论进行复核;
(2)按照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对资料不齐的,一并退回并要求在一定期限补齐资料。
3、时限:13个工作日
(二)决定
1、岗位责任人:科室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及制度对复核结论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