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涉台婚姻登记办理指南
萍乡市涉台婚姻登记由民政局受理。
办证程序
政策咨询——递交证件、证明——体检——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审查、审批——缴费(60元/对)——领取证书。
办证时限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审批时间
每星期二、四,发证时间:每星期三、五。
提供证件
台湾同胞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③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④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⑤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⑥台湾居民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同时公证。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为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同时公证。
⑦萍乡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居民身份证;
②居民户口簿;
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