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事项名称
  • 3.设定依据
  • 4.提取条件
  • 5.申请时间
  • 6.办理时限
  • 7.办理场所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是由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25%以上;

4.出境定居的;

5.离休、退休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失业、下岗人员;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依照以上第4、5、6、7、8、9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时间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每年按周期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