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经2015年4月30日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共21条,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公布机关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 类别
地方法规
- 通过时间
2015年4月30日
- 批准时间
2015年5月28日
- 施行时间
2015年8月1日
简述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经2015年4月30日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
条例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15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 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吸烟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联合执法;
(五)研究、处理有关控制吸烟工作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一)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执法;
(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教育机构的监督执法;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内等候场所的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