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办理场所
  • 3.贷款办理
  • 3.1.办理要件
  • 3.2.办理流程
  • 3.3.办理时限
  • 4.提前还贷
  • 4.1.办理场所
  • 4.2.办理要件
  • 4.3.办理流程
  • 4.4.办理时限
  • 5.咨询电话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是由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办理。

办理场所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丽江市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各管理部服务窗口。

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要件

1.《贷款申请书》

2.《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申报审批表》;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如未婚提供单方身份证);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5.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如未婚只需单方)及借款人工资本(卡)原件及复印件;

6.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提供抵押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产权共有权人居民身份证;质押贷款的提供质押凭证及质押物所有人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按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24个月内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30%以上付款凭证;

2.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取得产权证书60个月内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30%以上付款凭证(或不动产销售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3.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交易住房(二手房)或拍卖住房的,产权已归属于申请人60个月内,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契税完税凭证;

4.职工建造自住房的,需在建设项目获得批准12个月内并实际完成投资30%以上的,根据建造自住住房所在地不同,提供不同的证明资料:

①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城镇的,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建筑施工合同》、30%以上建造住房费用付款凭证;

②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乡镇的,需提供所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建造自住住房证明或规划部门开具的《乡(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明材料,30%以上建造住房费用付款凭证。

5.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并实际完成投资30%以上的12个月内,根据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的不同,提供不同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