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
为提高贸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1
实施时间
2015年7月27日起施行
事项公告
一、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的企业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三)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四)企业申报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海关单证审核必要的资料和信息,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
(五)无其他不适合汇总征税的惰形。
二、为汇总征税企业提供总担保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
(二)无滞压或延迟海关税款入库惰事;
(三)承诺对企业担保期限内申报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滞纳金承担足额、及时汇总缴纳的保付责任;
(四)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验核机制。
保函格式见附件1。
三、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开展汇总征税,提交《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附件二,以下简称“《评估表》”),并列明拟开展汇总征税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
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资信进行专项评估,确认担保适用范围,完成企业信息备案。特殊情况,评估时间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通过资信评估的企业应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提交总担保。
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和保函。保函受益人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拟汇总征税的直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