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收养小孩出生申报指南
温州收养小孩出生申报是由派出所户籍处受理。
事项名称
收养小孩出生申报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 行)》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事[2009]68号)
申请条件
(一)公民凭收养证收养的小孩未办理出生登记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
(1、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拾捡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2、办理收养落户时,要通过“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未经比对确认为非被拐儿童的,一律不得办理入户手续)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1、(1)收养人申请报告 (2)收养人夫妻户口簿和身份证 (3)收养人夫妻结婚证或离婚证(附协议书、离婚判决书) (4)《收养登记证》 | 适用申请条件(一) |
2、(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申请报告 (2)儿童基本情况证明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 适用申请条件(二) |
3、(1)收(抚)养人申请报告 (2)收(抚)养人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3)收(抚)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司法部门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 适用申请条件(三) |
办理程序
1、申请条件(一)、(二)派出所户籍内勤即办
2、申请条件(三)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社区民警核查→所领导审核→县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