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海口《生育服务证》申领是由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海口《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 受理单位
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孩申领
(1)申领对象
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A、农村居民怀孕后持结婚证向村委会计生员申报,经村委会审核后由计生员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B、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居民一孩《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二孩申领
(1)申领对象
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A、农村居民在女方怀孕前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向村委会计生员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后由计生员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B、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15日,接受群众监督,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定,发给《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C、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市、县(区)、自治县计划生育局备案。
三孩申领
(1)申领对象
本省户籍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A、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在女方怀孕前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向村委会计生员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后由计生员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B、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15日,接受群众监督,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后,委托上报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发给《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