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基本信息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专家核查时限
收费情况
办理地点
应交材料
1、《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申请表》;
2、《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核定表》;
3、《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
4、单位如有人员增减的还应提供《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减变动表》。
审批条件
(一)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定依据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1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