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事项名称
  • 3.行使依据
  • 4.办理部门
  • 5.受理条件
  • 6.参考资料

霸州死亡注销服务指南

霸州死亡注销是由公安局受理。

事项名称

死亡注销

行使依据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第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条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经法院宣告失踪的,由利害关系人持宣告失踪判决书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零七条 公民应征入伍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注销户口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入伍注销手续时,公安机关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零八条 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现役军人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九条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注有“预征对象”字样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公安派出所后,凭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条 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外、境外定居外,不注销常住户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凭《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收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凭《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收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应当由本人凭书面申请、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常住户口,收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民已在国(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办理部门

公安局

受理条件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经法院宣告失踪的,由利害关系人持宣告失踪判决书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零七条 公民应征入伍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注销户口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入伍注销手续时,公安机关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零八条 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现役军人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九条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注有“预征对象”字样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公安派出所后,凭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条 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外、境外定居外,不注销常住户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凭《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收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凭《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收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应当由本人凭书面申请、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常住户口,收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民已在国(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1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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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注销的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