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居民户口登记指南
和龙居民户口登记在各公安派出所办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和龙居民户口登记指南
- 主管单位
延边州公安局
- 办理地址
延吉市人民路105号
- 联系电话
2514261
- 主办单位
各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机关)
出生申报
新生儿出生后,应在3个月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证明、“计划生育证“、户口薄,到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落户登记。逾期需填写《申请人户审批表》,经派出所或公安局户籍科批准后,才能办理入户登记。对因违反计划生育没有领到“计划生育证“出生入户者,应通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凭计生办处罚凭据方准办理落户手续。
收养儿申报
根据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指夫妇双方)。根据《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子女的(从农村收养子女的,按照“农转非“规定办理)。
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子女“户□所需证明材料:
公证机关出示的收养公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及户口申报证明;收养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微机打印的户籍证明;收养人单位证明;男方或女方不孕证明(35周岁以上);计划生育证明;收养弃婴、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同意收养证明;弃婴发现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查找生身父母的证明;收养残疾婴儿的残疾证明。
死亡登记
死亡登记 (注销尸口):
正常死亡的公民,凭医院的“死亡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被征入伍服役的公民,在入伍前,持“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通知派出所注销户口;单程往港澳或出国定居的人员,凭出境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公民,由亲属或原单位提出申请,派出所审查后注销户口。
迁入迁出
迁入户:由本人或亲属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证,凭迁移证和准签证第三联及其他入户证明,在迁移证有效期内,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迁出户:由本人或亲属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州内户口迁移:应持有关证明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移居手续,然后到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变更入户手续。其中,因随亲属居住需办理州内移居的,凭本人单位证明和户口簿;因住址变更或分房需办理卅内移居的,凭房产证明、单位证明和户口簿:因结婚迁移者凭结婚证、户口簿和配偶户口簿;由华侨、港澳台同胞购买商品楼给内地亲人居住,并己办理入户手续的居民,现又购新房居住的凭新房产证和户口簿。凡办理州内移居的,均需向迁入地派出所交一寸免冠相片2张,并交纳工本费。未成年人的户口必须随同父母户口,不准以任何借口办理州内移居和单独立户。
申请落户
延边卅内常住户口的居民,凡申请亲属落户的,持本人常住户口薄及申请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申请落户审批表》,填写后送到所在单位及主管单位加注意见,盖章后送派出所调查、审核。
派出所受理《申请入户审批表》后,由户籍内勤复核交由主管户籍工作的领导审批,派出所统一上送分局审批后报各县、市公安局批准。由公安局户籍科通知申请人交验户口簿、粮簿、复核审批、待各县、市公安局签发准迁后,申请人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迁移户口、粮食供应关系。
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和《粮食转移证》到派出所办理,经核对申请表、准迁证、粮食转移证,四者相符的给予办理落户。
下列户口办理程序向派出所户籍管理人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