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自愿结婚;
收费依据
补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249号工本费:9元每对,声明书1元每张;新办不收费。
所需材料
1、双方有效户口本、身份证;
2、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居民身份证与常驻户口本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本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