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申请条件
  • 4.所需手续
  • 5.收费标准
  • 6.办公地址
  • 7.联系电话
  • 8.参考资料

张家港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夫妻均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张家港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 办公地址

    市区职中路与城北路交界处市第二职业中学东侧张家港市妇幼保健所三楼

申请条件

1、收养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2、收养在本市范围内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生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在本市;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本市。

下列情况的收养不属张家港市民政局审核登记范围:

1、收养其他省、市、县的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到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在其他省、市、县范围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到该弃婴、儿童发现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3、收养其他省、市、县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到其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夫妻均须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