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夫妻均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张家港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 办公地址
市区职中路与城北路交界处、市第二职业中学东侧、张家港市妇幼保健所三楼
申请条件
1、收养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2、收养在本市范围内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生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在本市;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本市。
下列情况的收养不属张家港市民政局审核登记范围:
1、收养其他省、市、县的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到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在其他省、市、县范围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到该弃婴、儿童发现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3、收养其他省、市、县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到其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夫妻均须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