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法限天数
许可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迁出和迁入本户口管辖区的实施户口迁移审批
材料预审天数
审批条件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
9、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
应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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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表格下载 |
1 | 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上述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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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 | 1 | |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1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