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概述
  • 4.第一条 产品范围
  • 5.第二条 关税和其它费用
  • 6.第三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
  • 7.第四条 政府采购、强制分包合同和引诱性条件
  • 8.第五条 贸易限制
  • 9.第六条 政府支持、出口信贷和航空器销售
  • 10.第七条 区域和地方管理机构
  • 11.第八条 监督、审查、磋商和争端解决
  • 12.第九条 最后条款
  • 13.附件 产品范围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诸边贸易协议。协议由序言和9条及1个附件组成。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 外文名

    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

  • 主要条款

    产品范围关税和其他费用

  • 协议

    25个签署方

概述

中文名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中文简称

英文名

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

英文简称

原文链接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air-79_e.htm

序言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各签约方,

注意到1973年9月1214日部长们所达成的多边贸易谈判东京回合协议,除其他途径外,应通过不断扫除贸易障碍和改善主导世界贸易的国际框架,来达到扩展世界贸易及更大自由化的目的。

希望实现民用航空器、零件及其有关设备的世界贸易最大限度的自由化,包括取消关税和尽可能减少或消除贸易限制或扭曲影响。

希望在全世界范围内鼓励航空工业在技术上的持续发展。

希望为民用航空器活动及其生产者参与扩大世界民用航空器市场提供公正。平等的竞争机会。

注意到民用航空器部门各签约方整个相互的经济和贸易利益的重要性。

认识到许多签约方把民用航空器部门视为经济和工业政策的一个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

力求消除在开发、生产和销售民用航空器方面由于政府支持对民用航空器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尽管认识到这种政府支持本身并不必定对贸易产生扭曲。

希望各签约方在商业性竞争基础上进行民用航空器贸易活动,认识到政府和行业关系在它们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

认识到各签约方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以及在总协定主持下达成的其他多边协议中的义务和权利。

认识到需要制订国际通告。磋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程序,以确保公正、迅速和有效地实施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和确保各签约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希望建立一个管理民用航空器贸易行为的国际框架。

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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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产品范围

1.1本协议适用于下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