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适用范围
  • 4.内容
  • 5.赔偿处理

牲畜保险合同

牲畜保险合同是指以提供畜力、食物和繁殖用的牲畜为保险标的之农业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通常包括役用畜(如牛、马、骡、驴和骆驼等)、乳用畜(如奶牛等)、食用畜(如肉牛等)和种用畜(如种牛、种马等)。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牲畜保险合同

  • 外文名

    Livestock insurance contracts

  • 繁体

    牲畜保險合同

  • 属性

    保险合同的一种

适用范围

保险人在承保时,往往对投保人、投保牲畜及管理条件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1.投保人的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保险牲畜的饲养管理、防疫防灾工作,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必须是牲畜的所有人或单位,如国营和集体农场、牧场、良种场、垦殖场、林场;个人或几户共有的牲畜。

2.保险牲畜的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道德危险,杜绝不正常的危险事故,保险人对保险牲畜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通常要求其必须是有使役价值的牲畜,对于幼畜或理应淘汰的老畜和病残畜,则不在承保之列。如规定耕、力畜年龄在2—13周岁以内;奶牛年龄在2—12周岁以内;种畜年龄在3—9周岁以内。

3.管理条件的适用范围

保险人通常要求牲畜的管理条件必须是正常的,所谓正常的,即应当有专人饲养管理,并做到圈干食饱,合理使役等。对于没有畜舍,常年放养或畜舍破烂,进风漏风的饲养条件;或者几户共有,无专人饲养的牲畜,保险人则不予承保。

内容

一、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限

(一)保险责任

其保险责任有三类:其一为疾病类,包括一般疾病、传染病、胎产和阉割引起的损失。此外,为防止疾病传染,经当地政府部门或畜牧部门命令,牲畜被宰杀或掩埋的,保险人也承担保险责任。其二为自然灾害类,包括火灾、洪灾、淹溺、暴风雪、地震、地陷、崖崩、雹灾和雷击造成的损失。其三为意外事故类,包括触电、摔跌、互斗、碰撞、窒息、野兽伤害、建筑物或其他物体倒塌引起的损失。投保人在投保上述基本险后,还可以加保附加盗窃险和医疗险(为保险牲畜治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责任免除

保险人不承担的危险主要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对牲畜进行不合理的使役,致使其劳累而死;不按兽医部门的要求对牲畜进行防疫或治疗;由于第三者责任而造成的牲畜伤亡;其他未列入保险责任的危险事故。

(三)保险期限

牲畜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也有半年期的。但是,保险责任通常自保险单签发10—20天后开始,因为保险牲畜通常要验体检疫,保险检疫期间牲畜生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续保的除外)。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一)确定保额的原则

1.评定价值不能超过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