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表见代理
保险表见代理是指保险代理人虽然没有得到保险人的授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只要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保险代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保险表见代理
- 类型
无权保险代理
- 属于
民事代理
- 构成要件
5条
法律特征
保险表见代理是指没有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各种保险活动,而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保险表见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保险代理人无代理权
代理权的行使基础是保险人的合法授权。而保险表见代理人在从事有关保险活动中没有保险人的法定授权,这种授权上的瑕疵可能由于保险人怠于及时授权所致,比如上一次授权期限到期而没有办理新的授权手续致使保险表见代理的发生,也可能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过错所致,例如:超越代理权而造成保险表见代理,本来保险人只授权代理人办理房屋按揭保证保险而没有授权其办理车辆按揭保证保险,但代理人在工作中却同时代理了这两种保险业务。
2.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为各种保险行为
与一般代理一样,在保险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即保险人的名义从事相关保险活动,如果代理人不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有关保险行为,则不能构成保险表见代理,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相关保险行为
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与相对人为有关保险活动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这种理由是基于保险人的行为,这种判断的标准是以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比如代理人拿着从保险人处取得的盖有保险人印章的保险凭证与相对人为相关保险活动,则相对人可以据此认为代理人享有代理权,构成保险表见代理。
4.相对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比较而言,保险人比代理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势力,由保险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发生表见代理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况下,相对人有权要求表见被代理人——保险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
如上所述,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维护在保险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只要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发生保险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保险人必须承担,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因此,如何规范代理权授予,如何规范代理权的行使,以及在保险代理纠纷发生时,如何运用法律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现实的课题。
1.建立严格的授权管理体系
现实中许多表见代理的纠纷是因为授权内容不明确而产生,比如本来保险人意欲授权代理人仅代理房屋按揭保证保险,但由于授权不明,投保人从授权书上看不出授权范围仅仅是房屋按揭保证保险而投保了车辆按揭保证保险,致使发生表见代理责任。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就要求保险人首先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管理体系,有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同时,还必须有高素质的授权管理人才,有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员办理相关授权手续,使授权行为主体确定、内容确定、时间确定,避免表见代理保险发生的可能性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生概率。
2.建立严格的印章管理系统
由于印章管理不严而产生保险表见代理的情形在现实中也时有发生。由于管理不严,有些人拿有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在市场上以保险人名义承保业务,然后将保费据为已有,保险标的出险时,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印章专人管理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3.建立代理资质审查和代理年检制度
保险人要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均衡利益和安全的关系,必须制订相应的代理资质审核制度和年检制度。首先,对代理人的人员、资金、经营信誉度在授予代理权之前做必要审核,以确保代理人的优质;同时要建立严格的代理年检制度,对于代理期限届满不想继续授予其代理权的,保险人应及时收回代理证书及相应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保险业务专用章,并及时在报纸上公告。
4.建立离职人员的告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