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拍卖
商标拍卖实质上是拍卖商标权,由于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它可以同权利主体相分离,能够有偿转让而成为交易的标的。
流拍的原因
商标拍卖流拍严重,既有来自买家卖家方面的原因,也有来自商标价值本身的原因,还有来自交易习惯及法律方面的原因。
1.拍卖底价虚高
目前商标交易市场定价混乱,漫天要价,往往是炒作大于交易本身,投机胜过理性。以2005年第一届商标拍卖专场会的几件商标为例为例,如一件名为“北奥”的注册商标,委托人自认与2008北京奥运有关,竟开出了2亿零80万元的底价,当拍卖师报出起拍价时,现场发出了哄笑。名为“领跑”的汽车类商标,底价4001万,另外还有四件商标底价全在1000万元以上。前段时间“老鼠爱大米”在网上竞拍甚至标出6000万元的拍卖底价。虽说创意无价,但如此高价岂不吓跑买家?
2.商标价值难评估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商标价值的评估主要是评估商标权本身的价值并不是评估作为标记、图形或组合的商标本身的价值。商标价值的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受很多因素影响。商标的具体价值很难确定,这样就导致其定价较为混乱,发生流拍等现象不足为怪。
3.交易方式的特殊性
目前窗体底端商标交易主渠道仍是协议转让,人们大多习惯于面对面的谈判,这种传统的交易方式不改变,商标转让采用拍卖方式始终是个难题。由于拍卖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对于交易过程较长,磨合过程较为复杂且价位较为模糊的商标类无形资产运作难度较大。在我国,已有的商标拍卖成功案例几乎全是司法强制拍卖,这是因为司法强制拍卖重在过程,价格是其次,它体现了拍卖的“物以稀为贵”的对立面“价格优势”,即标的留有升值空间,成交一般也没什么问题。
健康发展的建议
1.卖家合理定价
商标需要有知名度和美誉度。仅仅有知名度是不够的,一个商标必须与相关产品结合在一起,经过长时间的美誉度积累才能发挥品牌效应,形成一定程度的品牌效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千万不要把知名度当成美誉度,抱着“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炒商标是不足取的。
同时,商标投资者并非没有风险。如果注册的商标卖不出去,就会成为死商标;而根据有关规定,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即被撤销。所以,商标投资者还得搭准市场脉搏才行,不能老是“惜售”。
一般来讲,制定较低的拍卖底价,对于最后成交价的提高是有利的。较低的拍卖底价一经公告,必然引起轰动效应,使广告效果得到明显加强;同时会吸引大批人对标的产生兴趣,其中一部分深感兴趣的人甚至会为此标的进行相应的规划,一也有一少部分人会为此规划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这一少部分人,在拍卖会上志在必得,往往容易把拍卖会推向高潮。
2.完善商标价值评估体系
目前,商标价值评估方法的主要有三种。一是重置成本法,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二是收益现值法,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的评估值;三是市场比较法,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一种方法。
上述的三种评估方法,都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如何设置符合无形财产特点、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法,有待理论的进一步研究,评估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特点
但商标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它是一项依法申请、核准后取得的特殊权利。它的执行、拍卖也不同于一般财产。商标权的执行、拍卖只有在遵循有关《商标法》规定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商标权的拍卖取得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商标权拍卖取得的主体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核准、登记等手续;拍卖注册商标,必须对被执行当事人所有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实行一并拍卖,对于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每一类商品都构成独立的商标权),则可以按商品的类别分割拍卖;?商标拍卖后,取得被拍卖的商标权的主体应当承担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以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一经核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保护的范围也随之确定,经拍卖而取得的商标权的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设计或者商标的使用范围,如变更商标注册的有关事项,则应按《商标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的取得需经国家机关依法确认,人民法院对被执行当事人所有的商标采取查封、冻结、拍卖须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同时还需注意以下问题:商标权具有时间性,商标权只有在其存续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期限届满,商标权即行丧失,对丧失法律效力的商标进行查封、冻结、拍卖没有法律意义;对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进行拍卖,一般应征得被许可人同意,解除原使用许可合同,或者协商其他解决方法;联合商标、证明商标、共有商标不能随意拍卖;申请参加商标拍卖的主体必须是具备法律规定的商标注册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