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行政诉讼
出口退税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裁判的诉讼活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出口退税行政诉讼
- 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 情况
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特点
原告、被告具有固定性
特点
1.出口退税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及出口退税方面的税务争议案件。争议的对象是税务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争议的内容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出口退税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具有固定性。原告总是作为税务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则是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税务机关。
3.出口退税行政诉讼的被告即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4.出口退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5.出口退税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上只有判决维护或者变更,除非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
受案范围
出口退税行政诉讼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属于出口退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有:
(1)征收税款;
(2)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4)税务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5)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6)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务行政案件。
不属于出口退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有:
(1)国家行为。它是指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不涉及特定的公民或者组织的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它是指国务院或者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它是指税务机关对内部或者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