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指南
杭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由市地方税务局受理。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 咨询电话
12366
- 办事对象
个人
- 实施机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税务分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上城税务分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税务分局、杭州市地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条: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二十八条:“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办理条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1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纸质材料 | A4纸,一式两份 | 非必要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填报) | 无 |
纳税人本人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非必要 (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申报的不需提供) | 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
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非必要 (委托代理申报的提供) | 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纸质材料 | A4纸,一式一份 | 非必要 (扣缴义务人填报) | 无 |
《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 纸质材料 | A4纸,一式一份 | 非必要 (扣缴义务人填报) | 无 |
参考资料
- 1个人所得税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