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指南
上海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内处受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指南
- 办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内处
办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内处
办理地点
上海市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608室
办理时限
自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市政府侨办调查、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
华侨(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申请受理
由申请人本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初审后予以受理,由申请人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1、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转市政府侨办;
2、市政府侨办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作出同意定居或退回的决定;
3、审批决定由市政府侨办发函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市侨联及定居地的区、县侨办;
4、获准回国定居者,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
5、公安派出所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
1、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本人的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