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机动车注销登记指南
福州机动车注销登记由福州市公安局办理。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机动车注销登记
- 办理单位
福州市公安局
- 事项编码
FZ01GA-QR-0002
-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0591-83404988
办理程序
一、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注销的登记流程:
1、【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证明,录入登记信息,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出具受理凭证;
2、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退还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在机动车损坏地(异地)办理注销登记流程:
1、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损坏)地机动车回收企业;
2、【报废地车管所】审查证明凭证,录入报废信息,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申请人到【登记地车管所】领取注销证明。
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2、机动车灭失的;
3、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4、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其中,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而后由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材料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的,还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申报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