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民因私往来台湾审批指南
东莞公民因私往来台湾审批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基本信息
- 主管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
- 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
-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 办事窗口
东莞市公安局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
- 办事地址
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 联系电话
22480057
-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定居、居留、探亲、访友、旅游、就学、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二)我市常住户口居民以及在我市工作并暂住的非常住户口人员,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以下简称“应邀赴台”)
所需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照片规格:48mm×33mm)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非我市常住户口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四)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赴台团队旅游的无需提交入台许可证明。
(五)申请人系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六)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缴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赴台湾定居:交验台湾亲属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以及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赴台湾探亲、居留:提交被探望亲属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交验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赴台湾团队旅游:提交具备组团赴台湾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出具的发票。
4、赴台湾经贸交流: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
5、赴台湾就学:交验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6、应邀赴台: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申请人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还提交工作证明。
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 → 领号 →窗口受理→取回执→缴费→ 领证(选择速递服务,证件寄送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