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江门收养登记办理由江海区社会事务局受理。
基本信息
- 办理对象
在江海区内收养的申请人
- 办事窗口
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 地址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条件
1、被收养人常住户口在江海区的公民。
2、收养人:⑴无子女;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三十周岁。
3、被收养人:⑴未满十四周岁;⑵丧失父母的孤儿;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送养人:⑴孤儿的监护人;⑵社会福利机构;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下列情况不受有关条件限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⑴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限制;⑵不受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⑶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条件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继父母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1)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限制;(2)收养人不受具备年满三十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限制;(3)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提交材料
被收养人提交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残疾儿童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收养人提交
1、收养人身份证、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犯罪记录等状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