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办理依据
  • 4.办理条件
  • 5.提交材料
  • 6.办理流程
  • 6.1.窗口办理
  • 6.2.网上办理
  • 7.收费依据
  • 8.参考资料

江门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江门收养登记办理由江海区社会事务局受理。

基本信息

  • 办理对象

    在江海区内收养的申请人

  • 办事窗口

    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 地址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条件

1、被收养人常住户口在江海区的公民。

2、收养人:⑴无子女;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三十周岁。

3、被收养人:⑴未满十四周岁;⑵丧失父母的孤儿;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送养人:⑴孤儿的监护人;⑵社会福利机构;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下列情况不受有关条件限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⑴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限制;⑵不受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⑶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条件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继父母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1)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限制;(2)收养人不受具备年满三十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限制;(3)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提交材料

被收养人提交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残疾儿童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收养人提交

1、收养人身份证、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犯罪记录等状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