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条例

为加强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确保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区内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本条例所称的牲畜,是指活的猪、牛、羊、肉品是指屠宰牲畜的鲜胴体与脏器。广州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条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条例

  • 施行时间

    1997年12月1日

基本内容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确保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牲畜,是指活的猪、牛、羊、肉品是指屠宰牲畜的鲜胴体与脏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区内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

第四条 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多渠道经营。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是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暑宰管理

第六条 广州市城区肉品销售所需的牲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大型屠宰厂负责屠宰,其余地区肉品销售所需的牲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镇屠宰厂(场)负责屠宰。

第七条 屠宰厂(场)应按合理布局,促进生产、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管理,符合卫生防疫、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

第八条 设立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二)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屠宰加工区和员工生活区分开设置,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四)设有牲畜待宰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内脏整理间、急宰间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地面、墙裙用无毒材料铺设,无渗水;

(六)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专用容器和运载工具;

(八)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屠宰工人。

大型屠宰厂还应有必要的检疫设施、仪器、设备和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