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是于1953年7月27日在朝鲜板门店签订的协定。
协定规定,协定各条款在未为双方共同接受的修正与增补、或未为双方政治级和平解决的适当协定中的规定所明确代替前,一直有效。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
外文名
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Korean People's Army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Volunteers commander of the other party and military command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接外文名
Military Armistice Agreement、on North Korea
协议达成
协议签字
地点
签字方
签订背景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27日,美国正式参战。至8月中旬,朝鲜人民军将大韩民国国军驱至釜山一隅,攻占了韩国92%的土地。9月15日,以美军为主的联合国军在仁川登陆,开始大举北犯。与此同时,美国飞机多次轰炸和扫射中国东北边境(美国空军归咎于误炸),严重威胁中国的安全,中国人民志愿军应朝鲜请求于10月25日赴朝,与朝鲜人民军并肩作战把敌军从鸭绿江边逐回三八线附近,1951年7月10日美国政府同意举行停战谈判,并于1953年7月27日在朝鲜停战协定上签字。1953年在三八线基础上调整南北军事分界线,习惯上仍称其为三八线。
签订过程
1953年7月26日,历时两年之久的朝鲜停战谈判完全达成协议;
1953年7月27日,朝鲜停战协定签字仪式在开城板门店举行。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由双方谈判代表团首席代表先行签字。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和“联合国军”方面谈判代表团首席代表在板门店正式签署停战协定。“联合国军”总司令克拉克于汶山在停战协定上正式签字,金日成元帅于平壤在停战协定上正式签字;
1953年7月28日彭德怀司令员于开城在停战规定上正式签字。金日成元帅、彭德怀司令员向朝中部队发布停战命令:“自1953年7月27日22时起即停战协定签字后的十二小时起,全线完全停火。
主要内容
一、确定一条军事分界线,双方各由此线后退2公里,以便在敌对军队之间建立一非军事区作为缓冲区,以防止发生可能导致敌对行为复发的事件。
二、敌对双方司令官命令并保证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在停战协定签字后12小时起完全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协定生效后72小时内,自非军事区撤出一切军事力量、供应和装备;协定生效后10天内,自对方在朝鲜的后方与沿海岛屿及海面撤除其一切军事力量、供应与装备;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军事人员、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双方各指派5名高级军官组成“军事停战委员会”,以监督本协定的实施及协商处理任何违反本协定的事件;由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典和瑞士四国各派1名高级军官组成“中立国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后方口岸与非军事区实施监督、观察、视察与调查。
三、在停战协定生效后60天内,各方应将其收容下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给他们被俘前所属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难;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从其军事控制与收容下释放出来统交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由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瑞士、印度各指派委员1名,印度代表担任主席和执行人);双方成立“战俘遣返委员会”、“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和“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分别负责协调双方有关遣返战俘的一切规定及有关平民返乡的具体计划。
四、向双方有关政府建议,为保证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在协定签字并生效后3个月内召开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出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
协定全文
序言
下列签署人,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为停止造成双方巨大痛苦与流血的朝鲜冲突,并旨在确立足以保证在朝鲜的敌对行为与一切武装行动完全停止的停战,以待最后和平解决的达成,兹各自、共同、并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条款中所载的停战条件与规定,并受其约束与管辖,此等条件与规定的用意纯属军事性质并仅适用于在朝鲜的交战双方。1
一、确定一军事分界线,双方各由此线后退二公里,以便在敌对军队之间建立一非军事区。建立一非军事区作为缓冲区,以防止发生可能导致敌对行为复发的事件。
二、军事分界线的位置如附图所示。
三、非军事区以附图所示的北缘与南缘确定之。
四、军事分界线接照后述设立的军事停战委员会的指示加以明白标志。敌对双方司令官在非军事区与其各自地区间的边界沿线树立适当标志物。军事停战委员会监督所有设署在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两缘沿线的标志物的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