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划拨用地目录
  • 5.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5.1.(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用地
  • 5.2.(二)军事用地
  • 5.3.(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 5.4.(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 5.5.(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 5.6.(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 5.7.(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 5.8.(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 5.9.(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 5.10.(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 6.BT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 6.1.(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 6.2.(十二)煤炭设施用地
  • 6.3.(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 6.4.(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 6.5.(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 6.6.(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 6.7.(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 6.8.(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 6.9.(十九)特殊用地

经营性用地

经营性用地一般是指经营性项目的用地,按照现行的政策,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经营性项目一般指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经营性用地

  • 目的

    经营

  • 时间

    2013年11月15日

  • 项目

    旅游娱乐金融

简介

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规定,我国现行的划拨用地的主要项目是: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特殊项目(如监狱等)用地。  当划拨用地的条件改变,划拨用地的理由消失后,用地单位必须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改无偿划拨为有偿供地)。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