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法律条例介绍
  • 3.1.褒扬条例
  • 3.2.具体内容
  • 4.有关名人和分析
  • 4.1.名人
  • 4.2.分析
  • 5.案例
  • 5.1.李天禄褒扬令
  • 5.2.黄信介褒扬令
  • 5.3.卢修一褒扬令
  • 5.4.辜振甫褒扬令
  • 5.5.宋美龄褒扬令

褒扬

“褒扬”是法律行为,需依法定程序核定施行。褒扬令是国民政府依法表扬表彰对国家有巨大贡献之公民所发之正式文告。“其第一条载明褒扬宗旨是“为褒扬国民立德、立功、立言,贡献国家,激励当世,垂之史册,昭示来兹,特制定本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褒扬

  • 拼音

    bāo yáng

法律条例介绍

褒扬条例

褒扬令之法源是1931年7月11日由 立法院制订的《褒扬条例》,目前的法条是1986年更正公告的。褒扬的条件依法规定如下:

褒扬条例第二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条例褒扬之:

(1) 致力国民革命大业,对国家民族有特殊贡献者。

(2) 参预戡乱建国大计,应变有方,临难不苟,卓著忠勤,具有勋绩者。

(3) 执行国策,折冲坛坫,在外交或国际事务上有重大成就者。

(4) 兴办教育文化事业,发扬中华文化,具有特殊贡献者。

(5) 冒险犯难,忠贞不拔,壮烈成仁者。

(6) 有重要学术贡献及著述,为当世所推重者。

(7) 有重要发明,确属有裨国计民生者。

(8) 德行崇劭,流风广被,足以转移习尚,为世楷模者。

(9) 团结侨胞,激励爱国情操,有特殊事迹者。

(10) 捐献财物,热心公益,绩效昭著者。

(11) 其他对国家社会有特殊贡献,足堪褒扬者。

受褒扬者之事迹,必须经由行政院院会通过。对已故者实行“明令褒扬”,生者实行明令褒扬或颁匾。一般明令褒扬对象皆是亡故者。法人团体受褒扬,仅能给予颁匾。外国人合于条件,亦可褒扬。

具体内容

(一)

中华民国 20 年 7 月 4 日 制定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