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景德镇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景德镇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 发文单位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06-5-5

  • 执行日期

    2006-6-1

基本内容

文 号: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景德镇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六年五月五日

景德镇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公务用字;

(二)地方报刊及其它汉语文出版物和以汉字为基础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电影、电视及戏剧演出屏幕用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服务用字;

(五)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用字;

(六)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

(八)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名称、商标、说明用字;

(九)招牌、广告等其它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十)网站、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汉字的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