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是指社会成员依法享有获取、知悉环境信息的权利,它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更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客观要求和基础环节。1992年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发表的《里约宣言》原则10指出“每个人都应享有了解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信息的适当途径,国家应当提供广泛的信息获取渠道。”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环境知情权
- 外文名
无
- 属性
权利
- 时间
1992年
简介
对于环境知情权的概念,《中国经贸新词词典》是这样下定义的:环境知 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它是行使环境监督权的基础。环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前者是指向全社会发布的环境信息;后者指只有在公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提供的个别信息。
也有学者认为:“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这一权利既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
从实际上看,既然一国的环境状况不仅影响本国公民,甚至会牵动全世界的环境,所以各国公民除了有权了解本国环境状况,还有权知晓世界及其他国家的某些环境情况。环境是如此脆弱,各国都应尽可能保证环境信息的透明性。比较而言,第二个概念更为贴切一些。
法律价值
环境知情权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 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前美联社社长肯特·库柏(KentCopper)在1945年1月提出的,而提出这一概念的主要目的是要针对当时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蔓延的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从此,“知情权”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得到推广和实施,而当其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时,就衍生出了所谓的“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价值有以下几点:
自由
“自由是指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自行其事,在多大程度上他能够自由确定其行为方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根据自己所执着追求的目标。”现代积极的自由观倡导通过个人的积极行为获取、筛选信息以进行理性抉择,因为如果存在信息缺乏和不对称,就无法真正实现自由。掌握环境信息的状况对个人生活的自由和企业设立、运营的自由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人们都愿意生活在良好的环境中,但若缺乏了解环境指标的渠道,人们可能简单地认为大面积的 草坪和冲刷干净的街道就是良好的环境,却不知草坪的耗水量对城市生活用水构成的威胁以及草坪高昂的维护成本与较低的 氧气释放量间的反差,这样盲目地评判显然有违自由的初衷。可见,环境知情权的设置有助于增进法的自由价值。
秩序
秩序是法的目的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秩序的维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环境知情权使公众能够清楚地了解环境质量的真实状况,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盲目猜疑的社会心理,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负面的环境信息不会增加不安的社会心理,因为即使不公开有关信息,公众也可以通过切身感受有所察觉。特别是对于那些潜在的或已然的环境损害信息,若刻意隐瞒,显然不利于公众做好预防或补救措施,相反只能造成更大的经济和环境损失,严重危及社会秩序。有人认为公开政府的环境管理决策和行为,特别是由此引发的对其不确定性和错误的讨论将会弱化政府的权威,实则不然。政府只有对环境行政行为负起责任,才能提升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可信度,从而促进良性的社会心理和社会秩序形成。可见,环境知情权在促进安定的 社会心理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形成方面的价值是无可替代的。
就行政秩序而言,由于稀缺的环境信息能够带来经济价值,在信息保密的情况下,政府 官员很容易利用职务之便截流或扭曲信息,引发寻租行为,滋生 腐败。所以,只有确立环境知情权及其保护机制,要求 政府负担起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使环境管理行为透明化,才能实现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增进良好的行政秩序并促使其持久存续。
效益
效益指的是“法律通过规则设立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实现资源最大限度地优化使用与配置的社会目的”。环境事业的开展主要体现的是公益价值,而这项事业又离不开个人的理解和参与,因此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特别是环境参与意识显得尤为重要。意识的培养是以了解相关环境信息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权利保障,公众很可能因为获取环境信息要付高昂的成本而放弃对环境事宜的关注和参与,久而久之更会淡化环境观念。通过环境知情权的制度设计来降低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从而促进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加快环境法从应然法转化为实然法的进程,促进法的效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在美、英等国,行政公开制度已经比较完善的建立起来。例如在美国,为了 强调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陆续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公开立法,如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阳光下的政府法》、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上述几部法律对政府的行政公开制度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当行政公开具体到环境信息这点时,英国目前运行的针对不同环境信息类型的公开模式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较好的范例。
污染环境信息的公开
“污染控制公共登记”是 英国公众获取污染环境信息的最初及最重要的方式。在这一方式中,地方政府所设的专门办事处或环境机构驻地方的办事处是主要的环境信息登记机构,掌握各企业有关水、工业流程、计划和废物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内容,而每一个详细的污染控制登记,都包含了申请、许可细则(操作者名字、地址)、效力活动、起诉和操作者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自身监测的环境排放数据和采样点)。一般情况下,公众可以直接前往这些办事处获取所需信息,只需要在复印所需文件资料时支付一定的合理费用。当所需信息涉及到国家安全或商业机密时,办事处可以拒绝此类信息的公开,拒绝的理由充足与否有赖于环境机构的判定。还出现了一些更为直接的公开方法,比如由环境办事处将搜集到的环境信息进行汇总并绘制图表,通过互联网对外发布;由环境办事处起草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使公众可以获知一年内的环境概况信息、成果状况以及未来的预算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