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 5.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
  • 6.第四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 7.五章 法律责任
  • 8.第六章 附 则

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

《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经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房地产工作。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管理工作。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

  • 颁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20070402

  • 实施时间

    200705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县(区)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房地产工作。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地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七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拉萨市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需经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并有法定机构的验资证明;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